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刚,吉林寒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雨,吉林寒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吉林市泓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白山村(松江南路488号)办公室楼2层2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颖(该公司员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杰,吉林季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鹏诉被告吉林市泓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鹏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鹏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张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张鹏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仲菲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程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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