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邱元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
被执行人:辽宁省凤城市凤山街道老爷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凤城市凤山街道老爷庙村。
法定代表人:蒋兆生,系该村主任。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邱元富与被执行人辽宁省凤城市凤山街道老爷庙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的(2020)辽0682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辽宁省凤城市凤山街道老爷庙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总对总及线下点对点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股权、不动产等进行查询。经查,我院于2020年3月25日以(2020)辽0682财保4号裁定,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伍拾万元存款,已提取。剩余标的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辽宁省凤城市凤山街道老爷庙村村民委员会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并已网络发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