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镜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

移送执行人: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曾庆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郭镜荣与被执行人曾庆国追偿权纠纷一案,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5103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曾庆国应付还申请执行人郭镜荣代付款400000元及该款利息损失(计算方法:自2020年10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曾庆国应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6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及本院民事审判庭的移送,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仅付还了10000元。

二、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五次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开设有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支付宝账户,本院依法予以冻结但未能冻结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查明 2.发现被执行人曾庆国有车牌号码为粤U×××××的飞度牌汽车、车牌号码为粤U×××××的兰德酷路泽普拉多牌汽车、车牌号码为粤U×××××的丰田牌汽车、车牌号码为粤U×××××的五菱牌汽车、车牌号码为粤U×××××的五菱牌汽车各一辆。经查,车牌号码为粤U×××××的五菱牌汽车已于2019年8月过户,车牌号码为粤U×××××的五菱牌汽车已达到报废标准。

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曾庆国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U×××××的飞度牌汽车、车牌号码为粤U×××××的兰德酷路泽普拉多牌汽车、车牌号码为粤U×××××的丰田牌汽车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U×××××的兰德酷路泽普拉多牌汽车已设立抵押,申请执行人同意不予处理,余两车暂未扣押到位。

三、通过向潮州市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潮州市潮安区自然资源局发出查询通知,发现被执行人登记潮州市潮安区兴国五金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尚有债权393650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在执行到位部分款项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院(2021)粤5103执22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曾庆国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郭镜荣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如若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冯道坤

审 判 员  温崇立

代理审判员  洪文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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