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爱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丹东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丹东市振兴区。 被执行人:白征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丹东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丹东市振兴区。 被执行人:丹东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变电村51号。 法定代表人:白征环,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于丹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丹东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丹东市振兴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爱民与被执行人白征环、于丹华、丹东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白征环、于丹华、丹东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于丹华在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丹东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保单编号为XXX保险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于丹华在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丹东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保单编号为XXXX保险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于丹华在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丹东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保单编号为XXXX保险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长 王楠楠 执行员 刘志军 执行员 回 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解鑫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