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阳高县龙泉镇。身份证号码:14022119761027****。
被执行人:山西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安易前街。
法定代表人:尚保俊,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郭有等人与山西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中,查明被执行人山西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座落于阳高县巴黎广场A座负一层范围内的场地及其上的建筑物(原客都生活超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山西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阳高县巴黎广场A座负一层范围内的场地及其上的建筑物(原客都生活超市),期限为三年。
二、在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抵押登记。
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