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福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吉林省靖宇县。 委托代理人:王树成,吉林王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志金,其他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张福荣与被告王志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福荣及委托代理人王树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志金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福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王志金偿还借款6万元,并按约定给付利息至本金偿还完毕止。事实及理由:2011年1月2日至2011年2月28日,王志金分二次向陈广海、张福荣夫妇累计借款8万元,并出具借据二张。截止到2021年4月,借款本金余额累计6万元。因王志金外出打工现下落不明,王志金截止目前为止并没有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故此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王志金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日,王志金向张福荣借款30000元,并约定利息为月利息2分,于2016年2月4日、偿还20000元,剩余10000元。2011年3月28日,王志金向张福荣借款50000元,并约定利息为月利息2分。 以上事实有张福荣提供的借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志金向张福荣借款有王志金书写的借条为凭,可以认定王志金与张福荣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故张福荣请求王志金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张福荣与王志金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法律保护的上线利息,即在2020年8月19日之前总计不能超过年利率24%,2020年8月20日之后不能超过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因张福荣与王志金约定的利息为月利率2分,故王志金应按年利率24%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3月18日止的利息。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志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返还原告张福荣借款本金1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2011年1月2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2021年4月2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金返还完毕之日止利息。 二、被告王志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返还原告张福荣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2011年3月28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2021年4月2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金返还完毕之日止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王志金负担,公告费450元,由被告王志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苑超 审判员 仲婷婷 人民陪审员 罗海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