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士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兴奥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水口乡水口村。 法定代表人:陈士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兴县水口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长兴县水口乡人民政府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倪跃锋,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智荣,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士良、长兴奥凯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兴县水口乡人民政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20)浙0523民初2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士良、长兴奥凯建材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长兴县水口乡人民政府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陈士良、长兴奥凯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被上诉人长兴县水口乡人民政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陈士良、长兴奥凯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20)浙0523民初2392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长兴县水口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长兴县水口乡人民政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陈士良、长兴奥凯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