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张秋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鹿邑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2日作出(2011)周刑初字第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秋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期自2010年11月16日起至2025年11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4月12日入狱服刑。服刑期间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16日起至2024年6月15日止)。

执行机关河南省周口监狱于2021年9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周口监狱认为,罪犯张秋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7次。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张秋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管理警察李庆涛、刘兵及同监区罪犯潘保华、周小伟的证言和执行机关在监狱内公示的材料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秋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根据罪犯张秋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结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秋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0年11月16日起至2024年2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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