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祁金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181团2连职工,住址新疆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汪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181团2连职工,住址新疆北屯市兆和苑A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金泉与被执行人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祁金泉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祁金泉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兵1002执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