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市有色金属总公司实业发展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张晓军。

审理经过

上海市有色金属总公司实业发展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在强制清算过程中,有2户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已审查确认的债权金额为61,727.22元。经清算组调查,上海市有色金属总公司实业发展公司名下无任何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上海市有色金属总公司实业发展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转为破产清算程序,故提请终结上海市有色金属总公司实业发展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清算组在强制清算过程发现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转入破产清算程序,清算组提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上海市有色金属总公司实业发展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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