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冬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刘会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85号(雅宝东方国际广场)3号楼11层。

负责人:陶东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伟,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郭冬菊诉被告刘会东、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冬菊,被告刘会东,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冬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车辆损失费6127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20日20时13分许,被告刘会东驾驶豫B×××××号轻型栏板货车在黄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兰考县黄河路与兰阳路向东左拐弯时与由南向北宋富建驾驶原告郭冬菊所有的豫A×××××小型轿车车辆发生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郭冬菊名下所有的豫A×××××小型轿车造成车损。经兰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会东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宋富建不负此事故责任。被告刘会东的车辆投有保险,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刘会东辩称,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全赔。

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辩称,原告的损失在合理合法范围内我公司予以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20日20时13分许,被告刘会东驾驶豫B×××××号轻型栏板货车,沿黄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兰考县黄河路与兰阳路向东左拐弯时,与由南向北宋富建驾驶原告郭冬菊所有的豫A×××××小型轿车车辆发生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兰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会东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宋富建不负此事故责任。此事故经宋富建与刘会东协商达成一致意见:1、宋富建的车损修理费由刘会东凭票结算。2、刘会东车损修理费自负。3、此事故双方签字生效。宋富建驾驶的车辆经维修花费8127元,其中被告刘会东投保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已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支付2000元,原告郭冬菊支付6127元。

另查明,豫A×××××小型轿车的车主为原告郭冬菊。在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经兰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会东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宋富建不负此事故责任,对于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本院予以采信。原告郭冬菊的车辆损失8127元中的2000元,已由被告刘会东投保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予以支付2000元,故其剩余车辆损失6127元应由被告刘会东投保的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郭冬菊车辆损失6127元;

二、驳回原告郭冬菊诉被告刘会东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会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