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文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
被执行人:剑阁县廊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下寺镇修城坝清江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3094622010N。
法定代表人:刘晓舟,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文娟与被执行人剑阁县廊桥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罗文娟依据剑劳人仲案(2020)172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剑阁县廊桥酒店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4月至6月工资6930.00元,支付2019年10月16日至2020年6月未签订合同的二倍工资15350.00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180.00元,合计24460.00元。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剑阁县廊桥酒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剑阁县廊桥酒店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46套,因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本院以(2020)川0823执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所有的部分房产即位于剑阁县景观廊桥1栋1单元1-1022、1-1023、1-1025、1-1026、1-1027、1-1028、1-128+、1-142+、1-1043、1-1044、1-1045、1-1046、1-1072商业用房(建筑面积217.37㎡)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因该房产已设定多家银行抵押,且抵押资产不足以清偿银行债务,目前暂不能启动拍卖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3200.00元予以扣划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