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平阴县榆山街道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住平阴县榆山街道
被告: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榆山街道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申请费67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