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湛伏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静,河北燕潮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闫金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三河市。 被告:马长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三河市。
审理经过
原告湛伏葵诉被告闫金玲、马长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湛伏葵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湛伏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湛伏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湛伏葵负担(已预交)。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文娜 人民陪审员 杨希亮 人民陪审员 张清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