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江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
被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诺丹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雷,男,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游林,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崔江华与被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崔江华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江华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江华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