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优之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治路西侧锦尚商业楼508。
法定代表人:肖显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立松,男,系该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520-78,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君,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敬,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优之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之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华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十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9793-9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十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汉华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优之阳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删除涉案侵权图片,关闭“小二郎官方”(微信号:×××)侵权微信公众号;2、赔偿汉华公司每案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3000元,各案共计人民币10000元,本系列案共十案,合计人民币100000元;3、承担本十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一、优之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汉华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5000元;二、驳回汉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优之阳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十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500元,由优之阳公司负担。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优之阳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汉华公司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3、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汉华公司承担。有关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汉华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优之阳公司的上诉请求。有关答辩理由详见庭审笔录。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优之阳公司确认使用了涉案图片。原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详见原审判决书)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十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Getty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二、被上诉人汉华公司是否取得了Getty公司的合法授权,是否有权提起诉讼并主张权利;三、上诉人优之阳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四、判赔金额是否合理。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Getty公司在其网站(www.gettyimages.ca)及授权网站(××)上均登载了涉案图片,图片上标注Getty公司的署名“gettyimages”,图片下方附有Getty公司的版权声明。因上诉人优之阳公司未提出相反证据足以反驳Getty公司的署名和版权声明,本院确认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均享有著作权。
关于争议焦点二。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Getty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已经美国公证机构公证、及我国驻美国大使馆领事部认证,对此证据效力应予采信。依据该授权书的授权内容,被上诉人汉华公司作为Getty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Getty公司拥有著作权的图片,并有权在中国境内以被上诉人汉华公司的名义就任何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该授权涵盖2016年8月13日之前及以后,可能在中国境内出现的对Getty公司所拥有著作权的侵害的维权。综上,上诉人优之阳公司关于被上诉人汉华公司主体不适格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上诉人优之阳公司确认使用涉案图片,因未经被上诉人汉华公司许可,将侵权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实施了提供侵权作品的行为,侵害了被上诉人汉华公司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四。鉴于双方当事人均未举证证明被上诉人汉华公司因上诉人优之阳公司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及上诉人优之阳公司的违法所得,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优之阳公司侵权行为情节以及被上诉人汉华公司为维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的赔偿金额每案3500元,并未超出自由裁量的合理范围,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优之阳公司主张原审法院判赔金额过高,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优之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十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十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优之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凤 麟
审判员 徐 雪 莹
审判员 刘 欢 飞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晨 ( 兼)
书记员 曾汉堂(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