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冷延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
审理经过
关于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冷延波罚金一案,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的(2017)冀1181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对被执行人王贵增处罚罚金1000元,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18年3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通知其履行义务。
2、2018年3月1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证券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
3、2018年7月1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证券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
4、2018年5月1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018年5月1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限制消费令。
6、2018年8月16日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未有财产反馈。
7、2018年8月16日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情况,未有财产反馈。
综上所述,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本院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送限制消费令,督促其履行义务。本案已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81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执行条件允许后,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