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钟灵,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全椒县艳翔便民店,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站前路北侧盛世豪庭9幢112号商铺(室内经营),注册号341124600210461。
经营者:邰英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全椒县艳翔便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