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舒菊青,住溆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贻亮,溆浦县低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梁余生,务农,住溆浦县。
审理经过
原告舒菊青与被告梁余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菊青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贻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余生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舒菊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梁余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2月15日,被告因建房还债,向原告借款贰万元,原告给付贰万元现金后,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2019年11月6日,被告书面承诺在当年的农历腊月26日之前还款一万元,但被告没有还款。原告多次电话催要还款,被告总是借故拖延,并在一次见面时,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000元,2020年8月7日在原告催要还款时,承诺在年底前还款结清,在8月7日还一万元,不但没有按约定偿还借款,连电话也不接,故此,被告一再拖延,至今借款分文不还,原告只好诉诸于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材料,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认为来源合法、真实客观、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梁余生因资金周转先后两次在原告舒菊青处借款共计22000元,2011年12月15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2019年11月6日被告再次就本案借款出具借条一份并承诺在2019年腊月26日前还款1万元。之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2020年5月7日,被告继续就本案借款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2020年8月7日还清,如不按时还清,利息按银行利息四倍计算。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对借款未予清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梁余生因资金周转向原告舒菊青借款并出具了借条,该借条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予清偿。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笔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梁余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舒菊青借款本金22000元。
如未按上述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梁余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