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祝军,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被告:肖映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被告:杨焕嘉,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被告:肖辉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祝军与被告肖映军、杨焕嘉、肖辉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祝军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祝军以已与被告肖辉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祝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计133元,由原告祝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