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某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被告:衡阳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黄某华与被告衡阳市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黄某华于2021年8月27日以双方正在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某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某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华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龙 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谭凡洁 书 记 员 凌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