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公保当周,男,****年**月**日出生,藏族,系青海省黄南州同仁县人,农民,文盲,现住青海省黄南州同仁县,身份证号:XXX。 原告:人夏吾加,男,****年**月**日出生,藏族,系青海省黄南州同仁县人,农民,文盲,现住青海省黄南州同仁县,身份证号:XXX。 原告:扎西卓么,女,****年**月**日出生,藏族,系青海省黄南州同仁县人,农民,文盲,现住青海省黄南州同仁县,身份证号:XXX。 原告:完么吉,女,****年**月**日出生,藏族,系青海省黄南州同仁县人,农民,文盲,现住青海省黄南州同仁县,身份证号:XXX。 原告:夏吾冷智,男,****年**月**日出生,藏族,系青海省黄南州同仁县人,农民,文盲,现住青海省黄南州同仁县,身份证号:XXX。 原告:加羊冷智,男,****年**月**日出生,藏族,系青海省黄南州同仁县人,农民,文盲,现住青海省黄南州同仁县,身份证号:XXX。 原告:卡毛乙合,女,****年**月**日出生,藏族,系青海省黄南州同仁县人,农民,文盲,现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娘先才仁,男,****年**月**日出生,藏族,系青海省黄南州同仁县人,农民,文盲,现住青海省黄南州同仁县,身份证号:XXX。 被告:顾锡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青海省大通回族自治县人,农民,文盲,现住青海省大通回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XXX。

审理经过

原告公保当周、夏吾加、扎西卓么、完么吉、夏吾冷智、加羊冷智、卡毛乙合与被告顾锡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公保当周、夏吾加、扎西卓么、完么吉、夏吾冷智、加羊冷智、卡毛乙合以其已与顾锡崇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公保当周、夏吾加、扎西卓么、完么吉、夏吾冷智、加羊冷智、卡毛乙合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公保当周、夏吾加、扎西卓么、完么吉、夏吾冷智、加羊冷智、卡毛乙合负担。 此页无文本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更松文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尼玛松格 书 记 员 江永旦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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