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金慧,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临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明华,临清奋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焦好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河南省邯郸县人,现住。未到庭)
审理经过
原告赵金慧与被告焦好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金慧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明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好中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6000元及相应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及实际支出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24日,被告以建设工程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借给被告人民币1.6万元,被告承诺3个月内偿还原告借款。但时至今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拒不偿还,还将原告的电话、微信拉黑。故此,原告为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审理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通过一个建设工程网络群认识后,被告主动加原告好友,向原告借款用于工程资金周转,2019年5月24日,原告以微信转账方式分两次借给被告6000元、10000元,共计16000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未果。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0年11月4日临清市公安魏湾派出所查询被告信息结果1份,被告134××××6286手机号码注册的微信号×××截图1份,原、被告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及微信转账截图各1份,原告催促被告偿还借款的微信聊天截图5份,原告与被告通话录音光盘1份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为凭,业经庭审审查,证据确实充分,可 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原、被告微信转账记录、聊天截图及通话录音等为证,依法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2021年1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焦好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金慧16000元及利息(以1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焦好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雪岩 人民陪审员 秦荣强 人民陪审员 张明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孟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