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省郴州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永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跃,湖南善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晓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征,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省郴州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上诉人刘晓清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20)湘1002民初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晓清申请鉴定有三项内容,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时,委托鉴定事项也写了该三项内容,而鉴定机构仅对案涉场地装修装饰现有价值进行了评估,对因经营场地漏水造成经营损失及停电后造成的停业销售损失未进行评估,在刘晓清提出补充鉴定申请后,一审法院没有作出回复告知刘晓清是因证据不足不能作出鉴定,还是因为损害事实和损失不存在无需鉴定,没有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另一审法院对刘晓清请求返还保证金的诉请没有作出评判。综上,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20)湘1002民初8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省郴州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332元、上诉人刘晓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386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