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田大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
被执行人田大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田大军与被执行人田大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5)沅民一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田大军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研措施之后,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