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凯,男,****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汉族,小学文化,粮农,住武宣县。因本案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21年8月28日至同年9月8日被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同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象州县看守所。 适用程序速裁程序 立案日期2021年9月15日 开庭日期2021年9月15日 指控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刑诉〔2021〕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凯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对杨凯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辩护意见被告人杨凯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庭审中亦无异议。 查明事实2020年8月27日21时08分,被告人杨凯饮酒后无证驾驶桂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象州县温泉大道与平安大道路口100米处时,被在此处执勤的象州县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杨凯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93mg/100ml,遂抽血送检。经鉴定,杨凯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85.65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归案后,杨凯如实供述了自己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判决理由被告人杨凯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杨凯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杨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被告人杨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因本案被行政拘留的12日,即自2021年9月9日起至2021年10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逾期不缴,强制缴纳)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覃凤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谭腾云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