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阿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阿娟(系原告吕阿杰妹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告:梁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审理经过

原告吕阿杰与被告梁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阿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阿娟、被告梁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吕阿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信息费用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30日,原告将位于拉萨市堆龙德区羊达乡领峰物流园钢构顶安装工程介绍给被告,被告向原告书写欠条一份并保证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将支付给原告信息费20000元。为进一步明确责任,被告又留下其本人身份证作为对支付信息费的肯定。后原告多次讨要信息费无果,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梁军辩称,被告并不认识原告,被告是与张景申签订的用工协议,被告不应支付原告信息费2万元。被告自己投资了有12万元现在工程款尚未要回,即便给欠条上说的也是要回工程款再给。

原告举证

原告吕阿杰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欠条、被告梁军身份证复印件、(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各一份。

被告质证

被告梁军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用工协议一份。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梁军于2020年3月30日向原告吕阿杰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主要内容为“今梁军欠吕阿杰身份证拉萨市堆龙德区,羊达乡,领峰物流园钢构丁及外墙安装工程介绍信息服费20000元整,分两次结清,每月结一次工程款付10000元三个月内结清,工程无论有何变动,赔赚钱都要支付给吕阿杰20000元钱梁军2020.3月30”。出具欠条同时,被告梁军将其身份证复印件也给了原告吕阿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吕阿杰介绍工程给被告梁军,双方就信息费金额(2万元)及支付期限(3个月内)等进行了书面明确约定,被告梁军未及时向原告吕阿杰支付有关费用导致本案纠纷,被告梁军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原告吕阿杰要求被告梁军支付信息费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梁军辩称内容与其向原告吕阿杰出具欠条的行为不符,本院难以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梁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吕阿杰支付信息费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梁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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