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9号10-1#。

负责人:王俊,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新蕾,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德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

第三人: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由由世纪广场1号楼18F。

法定代表人:严定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新蕾,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催客渝中分公司”)与被告李德灵、第三人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你我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催客渝中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新蕾,第三人上海你我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新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德灵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深圳催客渝中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未还本金6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逾期罚息(以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从2019年2月19日起计算至2020年2月19日,以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从2020年2月20日计算至全部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3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李德灵系你我贷平台(指你我贷网站(www.niwodai.com)及其移动应用APP、微信客户端等,下称“你我贷平台”)实名注册用户,会员名为nw****ta。被告通过你我贷平台与出借人(详见《借款协议》)及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上海你我贷公司”)达成《借款协议》,约定:1、被告向出借人借取本金6000元,出借人委托上海你我贷公司支付被告,借款期限12月,年利率为12%,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2、若被告逾期未足额还款,则视为逾期还款,应向出借人支付罚息;3、被告授权上海你我贷公司为被告的前述借款提供贷后管理服务、及居间服务,并支付相关服务费用;4、如被告逾期还款,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出借人有权解除借款协议,并授权上海你我贷公司通过你我贷平台通知债务人;5、出借人、上海你我贷公司、被告均同意将其债权转让至“你我贷平台”认可的第三方;6、被告违约的,应承担债权人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律师费;7、你我贷平台所保存的证据具有最高效力;8、以被告身份证地址及合同预留地址为司法送达地址,向该地址发送文件,非本人签收、退回等均视为送达;9、相关争议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出借人于2019年2月18日委托上海你我贷公司将人民币6000元支付被告,但被告并未履行其偿还本息的义务,出借人根据《借款协议》之约定解除协议后,同上海你我贷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原告受让债权后为实现相关权利,与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法律服务协议》,并为此支付了律师费300元。原告认为相关协议内容合法有效,被告应受其约束,其拒不履行协议约定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权益,原告有权依约主张相关权利,故现依法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李德灵未答辩。

第三人述称

第三人上海你我贷公司述称,对深圳催客渝中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属实,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李德灵为“你我贷平台”注册用户,账户名nw****ta。2019年2月18日16时30分,李德灵作为借款人(乙方)通过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丙方平台方)经营的“你我贷平台”与在该平台注册的出借人(甲方)付雪梅(账户名sh****fu)通过存证云电子认证方式签署了《借款协议》。甲乙双方均为丙方平台的实名注册用户,并承诺提供给丙方的信息真实、有效;甲乙双方成立借贷关系;丙方为甲乙双方的交易提供居间信息服务。协议重点内容经加粗提示注意:第一条“借款基本信息及费用”,借款本金总额6000元,年利率为12%,借款期限12个月(自借款人在你我贷平台存管银行开立的存管交易账户,简称借款人存管交易账户,收到借款本金之日次日起算),借款放款日2019年2月18日(借款人存管交易账户收到借款本金之日),起息日2019年2月19日(借款人存管交易账户收到借款本金之日次日),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日是借款人存管交易账户收到借款本金之日次日在借款期限内每月的对应日(24:00前,节假日不顺延),到期日是最后一期还款日,月偿还本息533.09元。第二条“借款的支付”,丙方指定的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借款本金划转至乙方存管交易账户后,即视为乙方已经收到借款款项,并自该日起次日开始计息。乙方存管交易账户收到借款本金后,乙方委托丙方指令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借款本金划付至指定提现银行账户。第六条“逾期还款”,若乙方在任一还款日(不得迟于24:00)未足额还款(包括当期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应付款项),则视为逾期还款,构成违约。乙方自还款日之次日起按照下述计算方式向甲方支付罚息,直至还清逾期本金、利息及罚息之日止。逾期罚息计算期间,逾期本金的正常利息不停止计息。罚息=逾期借款本金×逾期天数×0.01%。当乙方所需承担的正常借款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乙方根据《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所需承担的平台服务费、贷后服务费、贷后管理费、逾期违约金等合计达到综合年化36%后,超出部分的罚息、逾期违约金、违约金等停止计收。如乙方对本协议项下的借款的任何一期应还款项的逾期满45个自然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授权你我贷平台于前述期限届满之日通过平台站内信、短信、电话、电子邮件、书面邮寄通知等方式向借款人发送解除通知,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相关应付款项提前到期。乙方应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一次性偿还本协议项下借款的全部剩余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第七条“债权转让”,各方同意,经你我贷平台同意并审核通过,甲方可以通过你我贷平台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甲方债权转让完成后,相关债权转让情况将由你我贷平台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你我贷平台公告、站内信、短信、电话、电子邮件、书面邮寄通知等方式通知乙方。第十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使得其他各方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催收服务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诉讼费及执行费用等。乙方有权自行或授权你我贷平台暂停、取消交付全部或部分借款,或宣布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借款本息提前到期,或采取其他相关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乙方按借款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针对乙方已支付给你我贷平台及相关借款服务提供方的费用不予退还。第十一条“债权追索”,各方均同意在债权人权益受到实质损害超过50个自然日的,将本协议项下全部债权(包括丙方权益)无偿且无条件自动转让给你我贷平台认可的第三方,由该第三方统一向责任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担保方及其他责任方等)进行追索,并委托你我贷平台或第三方向责任方发送债权转让通知或其他相关通知材料(发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站内信、短信、电话、电子邮件、书面邮寄通知等)。第十二条“通知及送达”,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协议各方确认其注册你我贷平台会员时提交的身份证记载地址、或在本协议预留的实际联系地址为有效的送达地址;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协议各方确认其注册平台会员时或在本协议预留的传真号、手机号码、电子信箱、微信号码等为有效的送达地址。上述有效的送达地址适用于一审、二审、执行等阶段。协议任何一方向其他方、法院向任何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司法文书、以电子邮件或者短信形式发出的,发送约定邮箱或者手机号码,发出即视为送达。如一方需变更电子邮箱、手机号码或实际联系地址或身份证记载地址的,应当自变更日起三日内通知其他方,并得到其他方确认后方生效;否则,上述短信、电子邮件、挂号信、特快专递等发送原约定送达地址的,仍为有效送达,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变更方自行承担。本案中,乙方在注册平台会员时提交的身份证记载的地址为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西区****。第十五条“生效及其他”,本协议自借款人的存管交易账户收到借款本金时正式生效,借款人依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完毕全部义务时,本协议终止。

《出借人实名认证和出借记录》载明,李德灵存管交易账户(320****700)收到付雪梅的出借金额6000元,出借时间为2019年2月18日16时30分。《借款人实名认证和借款记录》载明,李德灵存管交易账户(3200****700)收到借款金额6000元,放款时间为2019年2月18日16时30分。两份记录相互印证。另有《借款人成功借款后平台资金记录》列明,2019年2月18日16时30分,李德灵借款可用余额增加6000元,说明“惠州市李先生第2次借款成功”。2019年2月19日12时15分,李德灵提现可用余额增加6000元,说明“提现成功,冻结金额解冻6000元”。这与《上海你我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部分恒丰付代付明细2019年》中付款单据号FK352****4481借款提现6000元创建于2019年2月19日12时11分相互印证。

另查明,根据《借款人还款情况表》列明,从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0年2月19日止,以自然月为周期,共12期逾期还款记录,合计栏显示应还本金6000元,应还利息397.08元,应还总管理费1756.8元,应还小计8153.88元。

因李德灵逾期还款超过《借款协议》约定的45个自然日,出借人授权上海你我贷公司于2021年1月8日以短信、站内信方式通知李德灵,宣布截止2021年1月8日,李德灵申请的6000元借款已逾期661个自然日,正式通知其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议已于2021年1月8日提前到期,并请李德灵在五个自然日内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其他应付费用共计8153.88元。因李德灵逾期还款超过《借款协议》约定的50个自然日,出借人授权上海你我贷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以短信、站内信方式通知李德灵,宣布将其《借款协议》项下债权转让给上海你我贷平台认可的第三方即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据此,深圳催客渝中分公司有权向李德灵追索其未付借款本金,并按照出借人、李德灵、上海你我贷公司之间的《借款协议》里约定的标准向李德灵收取利息、罚息等费用。

2020年4月21日,深圳催客渝中分公司与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协议》,委托该所代理深圳催客渝中分公司起诉本案被告李德灵案件,其中,因本案诉讼产生固定律师费300元,尾部加盖双方公章。

审理中,深圳催客渝中分公司通过电脑登陆名为“存证云”的网站(https://www.cunnar.com/f/529.html),上传了案涉《借款协议》的PDF文件进行在线验证,显示《借款协议》验证结果为“该文件包含3个数字签名,且文件及签名内容未被篡改,该签名有效。”

2021年5月12日,深圳催客渝中分公司在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按照李德灵在《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在注册平台会员时提交的身份证记载的地址,即本案被告的有效送达地址,依法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己方义务,承担己方责任。李德灵作为借款人与出借人、上海你我贷公司通过“你我贷平台”达成了《借款协议》,李德灵通过“你我贷平台”注册账号、上传个人信息、申请借款等操作是有效表达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签署合同的行为,且合同各方的签署行为已通过具备合法资质条件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予以认证,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当认定《借款协议》属各方真实、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的合意,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合同各方理应严格全面地履行约定义务,承担相关责任。在本协议中,甲乙丙三方分别居于出借人、借款人和居间平台的法律地位,出借人委托并授权你我贷平台将借款本金划付至借款人,借款人通过你我贷平台履行向出借人的还款义务,并授权你我贷平台将资金直接划付至出借人以履行偿付义务,故丙方平台根据协议约定接受甲乙双方的委托。依据协议约定,当李德灵逾期满45个自然日逾期未偿付任何一期借款时,丙方你我贷平台取得代理出借人向借款人发送解除合同通知的授权,并在超过50个自然日时,有权将本协议项下全部债权无偿无条件转让给你我贷平台认可的第三方,由第三方统一向责任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担保方或其他责任方等)进行追索。本案中,《借款协议》与平台资金记录、恒丰银行流水记录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提供借款行为已实际履行。根据还款情况表,李德灵的存管交易账户实际收到借款后未履行任何一期借款的还款义务。你我贷平台分别于2021年1月8日和2021年1月14日以短信和站内信方式通知了李德灵,其债务已提前到期和债权已转让给第三方,即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故本案原告深圳催客渝中分公司通过债权受让获得了对本案被告李德灵的债权,有权在本案中向李德灵主张其应付未付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逾期利息等款项。审理中,李德灵未举示还款证据。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由此,深圳催客渝中分公司主张李德灵偿还借款本金和借款利息,即,6000元及以6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9日起至2020年2月19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利息的计收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经查,合同成立时(2019年)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年利率4.25%,其四倍为年利率17%。本案中,《借款协议》约定的逾期还款利息按照日利率0.01%计算。逾期罚息计算期间,逾期本金的正常利息不停止计算。现深圳催客渝中分公司主张李德灵支付以6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20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同时,深圳催客渝中分公司向李德灵主张的律师费300元,有合同依据,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李德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德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借款本金6000元;

二、被告李德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以6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9日起至2020年2月19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以及从2020年2月20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李德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律师费300元。

如果未按照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李德灵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戴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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