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周金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被告:朱意如,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志辉,江西赣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周金国、朱意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张**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对被告周金国、朱意如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20元,减半收取计77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710元,由张**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银辉 人民陪审员  肖成国 人民陪审员  吴婷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谢君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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