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周金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被告:朱意如,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志辉,江西赣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周金国、朱意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张**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对被告周金国、朱意如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20元,减半收取计77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710元,由张**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银辉 人民陪审员 肖成国 人民陪审员 吴婷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谢君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