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池州市青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长江北路恒泰都市华庭16号楼6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79066109R
法定代表人:方志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南松,该公司员工。
被告:姚成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康庄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池州市青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成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池州市青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池州市青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池州市青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