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常玉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申请人:陈增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高新区。 被申请人:陈兆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高新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常玉倩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陈增校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陈兆莉名下的冀A×××××号轿车,保全金额20000元,该车现停放在佳业停车场。申请人常玉倩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载明的保险责任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玉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押被申请人陈增校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陈兆莉名下的冀A×××××号轿车,保全金额20000元,扣押期限六个月,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2022年2月17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立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