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杨文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

审理经过 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杨文成拖欠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5102刑初33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杨文成被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0年10月10日移送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车管、证券等有关部门进行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文成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期间,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蔡锡焕

审 判 员  沈沛芸

代理审判员  张桢毅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姚加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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