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丹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 被告:姚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乡市,
审理经过
原告潘丹艳诉被告姚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潘丹艳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丹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丹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潘丹艳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五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时孟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