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秀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怀发,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吴福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秀玲与被告吴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朱秀玲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秀玲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秀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朱秀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