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文书内容

原告:苏东洋,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原告:侯存英,住叶县。

原告:苏孟洋,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骅,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南金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

法定代表人:雷文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原告苏东洋、侯存英、苏孟洋诉被告河南金春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苏东洋、侯存英、苏孟洋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苏东洋、侯存英、苏孟洋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后收取2150元,由原告苏东洋、侯存英、苏孟洋负担。审判人员审判员 梁剑峰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  杨培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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