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友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原告段继凤,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李友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李友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李有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友云、段继凤诉被告李友明、李友华、李有荣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李友云、段继凤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行使处分的行为,原告李友云、段继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友云、段继凤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李友云、段继凤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申开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雨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