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伟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镇江。无前科。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16日对被告人姚伟勇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州检公诉刑诉[2019]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伟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培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伟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30日晚上,被告人姚伟勇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其儿子姚干从高州市镇江镇大垌村往陂圳口村方向行驶,于20时50分途经大垌陂圳口村路段会车时靠左侧路面行驶,致该车与相对方向由李某驾驶的粵K*****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姚伟勇、姚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姚伟勇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姚伟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2mg/100ml。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姚伟勇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姚伟勇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辩称
被告人姚伟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并称:1、我驾驶的摩托车是借来的,没有入户也没上牌。我没有摩托车驾驶证。2、案发前,我饮了半杯米酒和一杯啤酒,受伤后被送到医院就医治疗。案发后,我与被害人已经协商好民事赔偿纠纷。3、2018年10月3日,经办案民警通知后,我主动到石鼓中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被刑事拘留时,经办案单位通知我也是主动到案的。4、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请求法院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30日晚上,被告人姚伟勇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其儿子姚干从高州市镇江镇大垌村往陂圳口村方向行驶,于20时50分途经大垌陂圳口村路段会车时靠左侧路面行驶,致该车与相对方向由李某驾驶的粵K37M11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姚伟勇、姚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姚伟勇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姚伟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2mg/100ml。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姚伟勇因受伤被送到医院治疗。2018年10月3日,经民警通知,被告人姚伟勇主动到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石鼓中队投案,并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2018年11月5日,经民警通知,被告人姚伟勇主动投案后被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书证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2018年9月30日20时52分,110指挥中心接到李某的报警,交警大队交管中队长带值班干警赶赴事故现场处理,姚伟勇因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2018年11月14日高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经通知姚伟勇前来交警部门接受处理,民警将前来接受处理的姚伟勇抓获归案。
2、姚伟勇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姚伟勇于****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符合犯罪主体要件构成。
3、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姚伟勇无违法犯罪前科。
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姚伟勇的准驾车型是B2。李某已取得A2、E牌驾驶证。粤K×××××小型轿车的所有人是李某。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姚伟勇醉酒后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通过没有中心线的道路遇相对方向来车没有减速靠右行驶,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驾车遇事没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客姚某无责任。
(二)被害人李某的陈述
2018年10月1日20时许,我驾驶粤K×××××小型轿车由陂圳口村往大垌方向行驶,当我车行驶至大垌陂圳口村路段时,突然有一辆二轮摩托车从相对方向驶来,即将会车时,对方摩托车突然往我车行驶方向驶来,我避让不及,对方摩托车与我车左前护杠位置发生碰撞,发生碰撞后我打110电话报警处理。当时,双方车辆都靠道路右侧车道行驶,我开前照近光灯,没有载人也没有载物,车辆行驶速度为30公里每小时。我持有A2、E驾驶证,驾驶的车辆是我本人的,有年审和保险。发生事故前,我身体状况良好,没有饮酒。
(三)被告人姚伟勇的供述
2018年9月30日20时许,我和儿子到低村的朋友朱文龙家吃饭,喝了一杯酒后,我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儿子姚某(13岁)回家。行驶至陂圳口村路段时,对向驶来一辆小轿车,对方车灯晃眼使我无法看清,就与对方车辆相撞,造成我和我儿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我被送到镇江医院救治,在医院缝合伤口时,交警来到镇江医院调查情况。因眼部受伤较重,我又被送到高州市人民医院住院就医,随后交警也来到人民医院调查事故情况,并对我抽取了血液样本送法医检验。2018年10月17日,我从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高)公(司)字[2018]3064号报告中了解到,我血液的酒精含量为197.2mg/100ml。我对酒精检测的结论没有异议。我在100多米处就见到对方小车,由于对方车辆开远光灯,该路段又没有路灯,我驾驶的摩托车左侧与对方车头左侧相撞。我没有机动车驾驶证。我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是向朋友周金海(沙田镇周村人)借用的。我在驾驶前喝了小半杯啤酒,虽然知道喝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辆,但抱着侥幸心理,我还是酒后驾驶了机动车辆。
(四)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证实公安机关于2018年9月30日晚上21时43分在镇江医院提取了姚伟勇的血液送检。经对送检的姚伟勇血液进行乙醇成份鉴定,含量为197.2mg/100ml。鉴定意见已通知相关当事人。
(五)现场勘查笔录:证实2018年9月30日21时至2018年9月30日22时40分进行现场勘验。现场位于镇江镇大垌陂圳口村路段。现场有两辆肇事车辆。一辆车牌号是粤K×××××的小型轿车以及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粤K×××××小车左前轮、右前护杠上有明显碰撞痕迹,左前护杠损坏,左后视镜损毁。无牌摩托车右侧倒地,前轮轮彀损毁,发动机罩左侧损毁。粤K×××××小型轿车由陂圳口村往大垌村方向行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大垌村往陂圳口村方向行驶。制作现场图1张,拍摄现场照片9张。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能相互印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伟勇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机动车上路,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伟勇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姚伟勇经公安机关通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姚伟勇无证驾驶无牌号的机动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姚伟勇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刑罚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姚伟勇适用缓刑,对其社区没有重大不良的影响,故此,对被告人姚伟勇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姚伟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姚伟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