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99号1栋1楼101、103、105号,2楼201、202号。
负责人高峰。
被执行人黄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审理经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黄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149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3382.98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黄勇名下车牌号为川A×××××汽车,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149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