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玉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阳市白塔区。
被告:张玉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玉山与被告张玉成用益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张玉山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玉山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玉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