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对原告徐桂英与被告朱恒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桂0204民初302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于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桂0204民初3023号民事判决书中所有的“何某”均补正为“何某”。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向羊子 人民陪审员 梁澜馨 人民陪审员 周成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覃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