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瑶(身份证号码XX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秦志强(身份证号码X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57992421X1),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微波巷1号。
负责人:岳利贵,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红、刘晓玲,青海致琨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曹瑶与被告秦志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曹瑶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瑶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曹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