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星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李明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星红与被告李明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2021年3月31日原告吴星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吴星红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星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