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亦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梁治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亦昌、梁治玲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1民初8232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其在临泉县从事砂石生意,临泉县滑集镇人民政府向其下达两份文书,责令其限期拆除砂石厂,并无其他行政处罚措施。现临泉县滑集镇人民政府和姚文龙、孙夫龙、马绪友将其4500吨砂石非法拉走,其仅要求将砂石返还,因此产生的纠纷并非由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所引发,而是因民事法律关系引起的纠纷,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裁定由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王亦昌违法占用农用地经营砂石厂,且没有按照《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要求对砂石厂进行清理、拆除,临泉县滑集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姚文龙等人在对砂石厂实施强制拆除的过程中将砂石拉走,该行为是强制拆除行为的组成部分,双方因此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