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某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怡水花园3期4S2商业中心7层701-7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95466284A。 负责人:齐某,总经理。 被告: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某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于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某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计166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明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春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