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西峡县白羽南路25号。

法定代表人:侯正虎,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春风,系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冯小惠,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西峡县城区。

被执行人:马璐璐,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西峡县城区。

被执行人:林瑞芳,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西峡县城区。

被执行人:马浈骅,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西峡县城区。

被执行人:张孟良,男,汉族,生于****年**月**日,汉族,住西峡县。

审理经过

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小惠、马璐璐、林瑞芳、马浈骅、张孟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23民初29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告冯小惠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被告马璐璐、林瑞芳、马浈骅、张孟良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马璐璐、林瑞芳、张孟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冯小惠、马浈骅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马璐璐、林瑞芳、张孟良未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

二、2021年3月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总局、民政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

2、未发现其他相应查询的财产。

三、经线下调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马璐璐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期限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2年3月24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林瑞芳名下豫R×××××车辆一台,系轮候查封。

四、经本院传唤,被执行人冯小惠到庭履行2000元,被执行人马浈骅到庭履行3000元。

五、2021年4月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4月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若自行无法搜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亦可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进行调查。

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40万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5000元,剩余款项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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