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芳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告:侯志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告:河南央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中部两岸海鲜港B4-087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3MA3XBPGC06。
法定代表人:侯志林,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芳芳与被告侯志林、河南央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芳芳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郭芳芳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