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对刘锦富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一案作出的(2021)京02行初61号行政判决书中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第8页第13、14行中“2020年10月22日,被告作出环法字〔2020〕14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改为“2020年10月22日,被告作出环法字〔2020〕146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