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桥北二路108号。
被执行人:李健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健威罚金案中,经查询银行、房产登记管理部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