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玺岑,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
被告: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公证处,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金梁里街66号。
法定代表人:李尧,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徐玺岑与被告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徐玺岑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玺岑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玺岑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玺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