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晓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住甘肃省兰州市西
固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张晓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张晓彬在招商银行6225889316026**3_00
**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936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
本裁定立即执行。